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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批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
发布时间:2016-01-21
访问次数:1597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范围进行解释的函》(质检办食函〔2015〕1300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
国务院
工作部署,国家
卫生
计生委正在开展
食品
标准
清理整合工作。根据2015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
标准、
食品卫生
标准、
食品质量
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
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及其
监督
管理
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食品药品
监管
总局办公厅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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