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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1期)
发布时间:2022-12-26 访问次数:252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食品安全抽检任务2034批次,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012批次、不合格样品22批次,情况通告如下:
 
一、宿迁市宿城区乾隆商贸城二期水产区6号夏苏玲销售的鲤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二、常州市溧阳市溧城谢蓓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鲫鱼(鲜活),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连云港市灌云县杨辉新鲜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
 
四、盐城市盐城百荣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五、常州市溧阳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吾悦店销售的药芹,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宿迁市洋河新区快享购超市销售的富士苹果,敌敌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七、宿迁市洋河新区快享购超市销售的皇冠梨,敌敌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八、扬州市江苏亚联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袁天宝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九、宿迁市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王继良百货超市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连云港市东海县锦盛百货商行销售的芹菜,辛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一、连云港市东海县锦盛百货商行销售的长豆角(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二、扬州市亚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杜斌销售的豇豆,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十三、南京润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老姜,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
 
十四、南京广鼎商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南京佳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瘦型盐水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
 
十五、南京市江宁区旗健蔬菜商行销售的茄子,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
 
十六、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国芳小吃店销售的鸡蛋,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十七、南京市溧水区鑫辉餐饮店销售的黑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十八、南京市溧水区陈树叶食品超市店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十九、苏州市太仓市双凤镇阿菊水产摊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二十、苏州市太仓市沙溪镇汤汉武水产摊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二十一、苏州市太仓市沙溪镇汤汉武水产摊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二十二、苏州市沙溪浦南农贸市场冯彩华销售的鲫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上述不合格食品详细信息见附表。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特此通告。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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