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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21期)
发布时间:2022-10-18 访问次数:339
核心提示: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2期)》,其中涉及南京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2期)》,其中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经营(使用)不合格食品(餐具)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鱼四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使用的碟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餐具200只。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环节操作不规范。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南京鱼四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使用的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餐具80只。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环节操作不规范。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南京新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0公斤,共计20公斤,货值222元;已销售20公斤,共计20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3日
 
日期:202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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