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食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登录   注册   帮助
025-84724911/12
关于禁止用甲醛浸泡加工食品的公告(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15-08-07 访问次数:1156
    2014年,海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了打击甲醛浸泡加工食品的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用甲醛浸泡加工牛百叶、凤爪等食品的商户。其中,在海口东门市场批发销售甲醛“有毒牛百叶”的当事人已被依法判刑。目前,市场上的“甲醛牛百叶”“甲醛凤爪”等水发食品已基本消失。甲醛是第1类致癌物质,能导致鼻腔癌、鼻窦癌,并可引起白血病。为了继续保持打击甲醛浸泡食品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维护公众健康,特公告如下:
 
     一、海南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继续在全省各大农贸市场、超市、餐馆开展巡回抽检,一旦发现含有甲醛成份的食品,将追踪溯源,依法严惩生产加工者。
 
     二、全省牛百叶、凤爪及其他水发食品加工者,禁止使用甲醛加工浸泡食品。对违反规定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吊销许可证,按处罚上限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牛百叶、凤爪等水发食品时,注意鉴别,防止购买到用甲醛加工的食品,以免危害身体健康。用甲醛浸泡过的食品特点:颜色一致、雪白,体积肥大,有刺激性异味,手感硬,质地碎,不易腐败变质。
 
     四、欢迎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一旦发现加工、销售用甲醛浸泡的牛百叶等食品的商户,请立即拔打12331举报,一经查实,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特此公告。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3日

@2014-2016 版权所有 江苏中食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苏ICP备14055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