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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68号)
发布时间:2016-04-07 访问次数:791
总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68号)  
 
2016年04月05日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水果及其制品、焙烤食品、粮食及粮食制品和薯类及膨化食品等4类食品33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32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现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水果及其制品68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占4.4%;焙烤食品2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3.4%;粮食及粮食制品148批次,薯类及膨化食品9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情况如下:
 
(一)苏宁易购焙尔倍味销售的标称运城市闻喜甜甜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山楂饴苯甲酸检出值为1.2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高出1.4倍。
 
(二)合肥清溪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姚太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式半梅(李制品)日落黄检出值为0.14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1g/kg)高出40%;同时检出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为1.4,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40%。
 
(三)梧州亿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贺州市浮山果蔬有限公司生产的川贝黄皮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检出值为344.6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四)北京市石门莉莉食品批发店销售的标称河北马大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妈妈饼(红豆味)酸价检出值5.9 mg/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5mg/g)高出18%。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河北、山西、浙江、广西等省(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包括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北京、江苏、安徽、广西等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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