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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通报
发布时间:2022-04-21 访问次数:396
核心提示:为了防控餐饮环节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谷区餐饮门店进行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督导和检查,现将近期餐饮单位违法行为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为了防控餐饮环节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谷区餐饮门店进行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督导和检查,现将近期餐饮单位违法行为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北京映山红民俗餐厅(北京映山红民俗餐厅)
 
当事人未查验进货台账,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二、北京杜彩霞小吃店(北京杜彩霞小吃店)
 
当事人加工刀具未按要求定位摆放,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北京祥云祥瑞饭庄(北京祥云祥瑞饭庄)
 
当事人加工制作人员未穿戴专用的工作衣帽,未并按规定佩戴口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四、北京一味香小吃店(一味香小吃)
 
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五、北京君再来民俗餐厅(北京君再来民俗餐厅)
 
当事人购进老才臣醋,未索取产品合格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六、北京华山卫勤民俗餐厅(卫勤民俗餐厅)
 
当事人环境卫生不合格,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七、北京连石香民俗餐厅(连石)
 
当事人按规定记录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八、北京王淑义民俗餐厅(老郝农家院)
 
当事人食品生熟混放,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九、北京鑫旺洪皓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鑫旺洪皓餐饮有限公司)
 
当事人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未查验记录,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北京满财小吃店(久久鸭)
 
当事人未记录食品进货台账,未索证索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一、北京祥瑞占利餐饮有限公司(丫姐早点快餐)
 
当事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用后应当洗净,未保持清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二、北京罗纯贵小吃店(沙县小吃)
 
当事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用后应当洗净,未保持清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三、北京君晓帅小吃店(北京君晓帅小吃店)
 
当事人未查验进货台账,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四、北京海英兴达小吃店(早点快餐)
 
当事人未按规定记录台账,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五、北京洪瑜餐饮有限公司(宫礼糕点)
 
当事人未按规定记录台账,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六、北京令财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川香农家十二月)
 
当事人环境卫生不合格,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七、北京东华时尚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寿司小食屋)
 
当事人加工制做工具、设备未定位存放并贴有标识,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八、北京海珊水晶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海珊水晶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未明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九、北京青藤雅筑乡村民宿有限公司(北京青藤雅筑乡村民宿有限公司)
 
当事人未明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二十、北京贵华金鑫百货商店(北京贵华金鑫百货商店)
 
当事人生熟混放,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日期: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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