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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酒曲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82号)
发布时间:2016-02-18
访问次数:1555
重庆市
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
酒曲
属性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5〕50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酒曲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1191号),酒曲是我国酿酒行业传统糖化发酵剂、属于食品发酵用菌种。根据酒曲的制作原料、制作工艺以及在酿酒过程中的作用等,不需要在终产品标签中标示酒曲。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酒曲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
监管
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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