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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鲜活多宝鱼抽检含有孔雀石绿,供应商遭处罚
发布时间:2022-11-08 访问次数:304
核心提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某公司经营添加了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被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余元。
违法事实
 
上海****有限公司与昆明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向其供应水产等商品。当事人于2021年6月15日从昆明市官渡区XX水产品经营部采购鲜活多宝鱼180.2公斤(298条)运输至昆明市官渡区XXX路***号云南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央库X号仓(简称:前置仓)。2021年6月17日,当事人向昆明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4个门店供应该批次鲜活多宝鱼130条。另有前置仓库存168条。
 
经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抽检,上述4个门店销售的该批次鲜活多宝鱼含有孔雀石绿,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委托云南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前置仓中库存该批次的鲜活多宝鱼含有孔雀石绿,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罚结果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壹圆肆角壹分;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叁拾贰圆伍角整。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青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
 
经查实:当事人与昆明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向其供应水产等商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5日从昆明市官渡区XX水产品经营部(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XX街道办事处XX蔬菜交易市场X栋XX号),采购鲜活多宝鱼180.2公斤(298条)总价9911.00元,运输至昆明市官渡区XXX路***号云南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央库X号仓(简称:前置仓)。
 
2021年6月17日,当事人向昆明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供应该批次鲜活多宝鱼130条(结算价:47.5元/条,合计:6175元),获利1851.41元。其中昆明***店20条(结算价:47.5元/条,合计:950元)、昆明XX鲜生****店30条(结算价:47.5元/条合计:1425元)、昆明**店20条(结算价:47.5元/条,合计:950元)、昆明XX鲜生****店60条(结算价:47.5元/条,合计:2850元)。另有前置仓库存168条,货值金额7980.00元。
 
经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抽检,上述4个门店销售的该批次鲜活多宝鱼含有孔雀石绿,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委托云南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前置仓中库存该批次的鲜活多宝鱼含有孔雀石绿,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案发,当事人合计销售了含孔雀石绿成分的鲜活多宝鱼298条,货值金额合计14155元,违法所得1851.41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供货清单、检验报告等主要证据为证。
 
在调查中,当事人对其销售含有非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罚告〔2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经营添加了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壹圆肆角壹分;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叁拾贰圆伍角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贰万叁仟零捌拾叁圆玖角壹分(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我机关将通过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10月29日 

日期: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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