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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您了解有机产品小知识
发布时间:2021-10-12 访问次数:474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提到有机产品的定义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有机食品是属于有机产品的一个品类。在我国宣称有机产品从合规角度解释是指该产品经认证机构依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一、有机产品的分类
 
有机产品的类别分为有机生产、有机加工和经营三个类别。
 
有机生产是遵循特定的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辐照技术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赫尔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养殖业的平衡,保持生产体系持续稳定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一般有机蔬菜水果类等初级农产品获证类别为有机生产类别。
 
有机加工主要使用有机配料,加工过程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尽可能减少使用化学合成的添加剂、加工助剂、燃料等投入品,最大程度的保持产品的营养成分或原有属性的一种加工方式。一般像有机酱油等经过加工的食品的获证类别为有机加工类别。
 
经营是指不改变产品包装的有机产品储存、运输和/或贸易活动。
 
二、有机产品的认证目录
 
并不是所有的农产品和加工食品都可以申请有机产品认证,只有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里面的产品才能申请有机产品认证,国家认监委于2019年11月发布了新版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该目录包含了共46个产品类别,涉及1136种产品,其中像大家所熟悉的食用盐、味精、冷冻饮品、糖果、果冻、蜂产品、保健食品等均不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里面,这些类别的产品不能进行有机产品认证。
 
三、有机产品的监管
 
有机产品认证需要遵循的法规有《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于国务院,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负责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所在辖区的市场上有机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进行通报并对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该有机产品的获证组织还将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四、有机产品的标签标识
 
有机初级农产品的包装标识应符合农业部令第70号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有机预包装食品应符合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产品标准及国家关于产品标签的法规等相关要求,除此之外,不管是有机初级农产品还是预包装食品都应该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字样,在产品或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对于有的产品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机配料,但是该产品并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则在产品标签配料上也不可以标识“有机”字样。
 
对于散装或裸装产品,以及鲜活的动物产品,应在销售场所设立有机产品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与非有机产品销售区、柜分开,并在显著的位置摆放有机认证证书复印件。
 
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对有机产品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产品禁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五、有机产品的进口
 
我国对进口有机产品的管控过程包括两个方式:一是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则认定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在进口过程中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不需要再经过中国的有机认证机构进行再认证,目前与我国签订备忘录的国家为新西兰。二是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如果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则需要拿到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对于未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仅获得国外有机产品认证,不得在产品及最小包装上标注“有机”或“ORGANIC”等可能有误导的文字描述和图案,国外的有机认证标志和标识应该完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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