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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16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6-11-03 访问次数:790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上发布了《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19号)、《总局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22号),其中涉及我省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第119号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通告涉及的不合格食品为苏州口水娃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苏州口水娃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猕猴桃干,不合格项目为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经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苏州口水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水娃公司”)共生产上述猕猴桃干(分装)300包,已销售105包,下架封存195包。经排查,口水娃公司生产过程中仅对购进原料进行分包装,不对原料进行深加工,上述产品不合格可能为使用了不合格原料导致。根据口水娃公司提供的原料采购记录及索证索票相关资料,其于2016年1月21日从西安市亿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0160114的猕猴桃干原料30kg,全部用于生产上述猕猴桃干(分装)。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口水娃公司进行整改,口水娃公司已将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做破坏性处理后退还供应商,同时取消了该供应商的合作资格,并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原料进货各环节的质量控制,目前企业已停止猕猴桃干(分装)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针对口水娃公司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进行生产的行为,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我局已将原料供应商相关情况通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第122号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一)通告涉及的不合格食品为天猫轩记旗舰店销售的标称连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轩记海带,不合格项目为铅(以Pb计)。经连云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核查,未发现连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仙食品公司”)生产海带产品,珍仙食品公司称自己生产的产品中无海带,海带也不在许可证生产范围,检验报告所标称产品为假冒产品。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月8日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珍仙食品公司生产的1批次干烤寿司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为合格;我局在今年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共抽检到珍仙食品公司生产的手卷海苔、手卷寿司、烤紫菜、野生紫菜、干紫菜等相关产品5批次,均为合格。
 
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被抽样单位连云港轩记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轩记贸易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发现:2016年3月,轩记贸易公司从山东荣成市俚岛镇华珍海带加工厂以52元每箱的价格购进原料海带丝400箱(未签订采购合同,无购货票据,也未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未经珍仙食品公司的同意下,轩记贸易公司在其封装、包装的“轩记牌海带”产品上使用了珍仙食品公司的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信息,共无证生产“轩记牌海带”2500袋,已经销售2195袋,封存305袋。经进一步核查,轩记贸易公司购进原料后,只进行原料的包装封口,产品铅超标的原因可能为原料不合格导致,由于轩记贸易公司无法提供原料供应方的详细信息资料,无法进一步对原料进行追溯。针对轩记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珍仙食品公司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无证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海州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
 
(二)通告涉及的另一批次不合格食品为南京市鼓楼区食安万家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示江苏日高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花粉(油菜),不合格项目为铅。经盱眙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核查,江苏日高蜂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高蜂公司”)共生产上述批次产品20瓶,其中,7瓶被用于抽样,剩余13瓶已被封存,未有消费者购买食用。经查,日高蜂公司2016年3月5日从安徽蜂农戴忠强处购进5.5千克花粉,花粉来源为戴忠强在青海放蜂时所采。日高蜂公司当日对购进原料的相关项目(感官要求、杂质、重量,但未对铅项目未检测)进行了初步检验,判定符合该企业内控标准要求后予以入库,上述原料全部用于生产蜂花粉(油菜),产品中铅超标原因可能为原料花粉中铅超标。当地监管部门已责令日高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原材料购进检验、验收、登记制度,严格按照生产规范流程操作,配备检验设备,提高企业检测能力。目前,日高蜂公司已配备原子吸收检测设备,进一步加强对购进原料的检测。针对日高蜂公司的违法行为,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对食安万家百货超市店进行了现场核查,未发现被抽检的蜂花粉(油菜)在销售。经查,南京市鼓楼区食安万家百货超市店于5月10日从江苏日高蜂产品有限公司调入16瓶“福标”牌蜂花粉(油菜),其中3瓶被用于抽检,剩余的13瓶于5月20日退还江苏日高蜂产品有限公司,期间上述蜂花粉(油菜)未有销售。由于上述产品未有销售,企业能够提供生产者相关资料,且淮安市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的行政处罚中不合格蜂花粉的数量已包含了当事人调入的16瓶,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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