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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未标明营养成分 消费者起诉食品公司
发布时间:2019-08-23 访问次数:659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近日,莆田陈某因食品安全问题将一食品公司诉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十倍赔偿损失,荔城法院法官耐心释法答疑,原被告最终达成和解。

网购饮料未标明营养成分

陈某因生活需要在网上花费19.9元购买了6瓶“0卡路里”红豆水无糖饮料。收到该产品后,陈某阅读产品标签,看到标签上注明了产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产品编号、生产商等信息,并用显眼的文字标识写着“0卡路里 无糖”。但除上述信息外,陈某并没有发现标签内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糖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陈某为此查阅了相关法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4.2条:“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该款饮料没有按要求标明,明显违反了上述《通则》的相关规定。且《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作出了解释: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陈某认为,该产品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标注声称含量,属于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有可能会对想通过饮食控制能量摄入的人群造成误导,从而造成慢性危害。

因此陈某认为该产品属于不安全的食品,并以此为由一纸诉状将该产品的卖家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食品有限公司十倍赔偿损失。

法院调解促成被告十倍赔偿

荔城法院法官收到案件后,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但被告远在山东,并未按时出席庭审。法官按时开庭并依法在法庭上对原告的诉求进行取证质证。庭审结束后,法官联系该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并对其释法说理:该款饮料的包装标签上并没有标明糖类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的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原告陈某的要求并无不妥。

但被告表示不能接受此说法,法官又拿出近年来此类案件的判例向被告讲解,并根据判例结合法条仔细分析原告要求赔偿的原因且可能会造成的不利后果。在法官的努力下,被告终于愿意以销售价款的十倍金额赔偿原告,与原告进行庭外调解。

日前,原告与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在电话中达成一致,由被告十倍赔偿原告损失。根据《食品安全法》,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25元,原告撤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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